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5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GAN KIAT VOON(中文名:顏杰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GAN KIAT VOON(中文名:顏杰㞶)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
拾肆年玖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GAN KIAT VOON(中文名:顏杰㞶)前經本院認
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執行羈押,
至114年9月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
4年9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