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耀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耀東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吳耀東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於民國114年5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4年8月21日,3個
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14年8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