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藍美華
被 告 楊盛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2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