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再字,114年度,165號
TCHM,114,聲再,165,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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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6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廖章智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
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113年度上訴字第1277號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章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
0條第1項各款再審理由之證據及原確定判決之繕本。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
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
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
判決之繕本及其主張再審之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依同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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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