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燕卿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燕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燕卿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
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609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周 淡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郁 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