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財源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財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財源前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495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
字第1785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廖 慧 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