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輝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文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554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