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521號
TCHM,114,聲保,521,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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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靜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靜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靜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30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6335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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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