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季芸
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4年度上訴字
第732、73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季芸(下稱被告)於入南投
看守所前,腳部即有受傷不良於行,在南投看守所監禁期間
,因無法於所內治療,需跛行走路,痛苦不堪,且因久未治
療,腳部病況加重,需交保於一般醫療院所治療,請向南投
看守所函查被告病況及就診紀錄,且為維護被告就醫權益,
避免因傷勢未及時治療,造成不良於行之後遺症,免於截肢
之虞,請准予保外就醫;另被告尚有14歲之子需要照料等語
。
二、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有法定羈押原因,於必要時得羈押之
,所謂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法院
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
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
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6號刑
事裁定意旨參照)。是羈押被告之目的,其本質在於確保訴
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確保證據之存在與真實,或為確
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
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
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
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
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
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
可言。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現罹
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然此非謂被告一罹疾病即不
得羈押,僅在被告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才不得駁回
被告具保之聲請;倘羈押處所能對被告病情提供適切醫療照
護使之不更惡化,自不能僅因被告罹病即認不得羈押。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
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同
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
度可能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被告所涉上開犯行,業經原審法院於114年4月23日以113年度
訴字第227號、114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判處罪刑(販賣第一
級毒品9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7罪,共16罪),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年,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後,現由本院審理中,被
告並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僅針對量刑上訴(上訴字第732號卷
第98頁),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參以重罪常伴有逃亡
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
,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
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被告復無高齡或其他不利
逃亡之因素,難令本院形成被告逃亡可能性甚低之心證
,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斟酌被告所涉販賣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影響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甚鉅,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
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為羈押處
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且非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所得替代。
㈢被告雖稱其因腳傷久未治療,病況加重,而有保外就醫之需
求等語。然經本院以被告有無因腳部傷勢就診情形,及說明
被告有無因腳部疾患,有非保外治療顯難以痊癒之情況函詢
其目前所在之法務部○○○○○○○○○(被告現於該監附設臺中看
守所女子分所羈押中),經該所以114年7月15日中女監衛字
第11400231580號函檢附其就醫紀錄,覆稱:「經查被告於1
14年7月3日入本監,在監期間無因腳部疾患就診之紀錄」等
語(聲字第910號卷第17-19頁),復檢視被告在監就醫紀錄
,其於入所當日及同年7月8日有就診紀錄,然均非因腳部疾
患就診,衡情,被告若如其所述有因腳傷需保外就醫情況,
何以於入所後未立即就診,此外,復未提出其病況有何特別
惡化而有保外就醫特別需求之證明,自無從認被告上開主張
可採。
㈣基上所述,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並不能因具
保而使之消滅,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
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事由,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陵 萍 法 官 林 美 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