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45號
TCHM,114,聲,1045,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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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儀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儀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張儀成(下稱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等罪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各罪,符合刑法第53條定其
應執行刑之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卷內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檢察官之聲
請為正當。
二、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
量,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即受刑人)本
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
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
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
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
權之外部界限。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本院已
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請求給予最有利之定
刑等旨),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可參(見本院卷第85頁)。
是本院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次數(共3罪)、侵害法益及犯罪類
型之同質性(分別為施用毒品、竊盜犯罪),對於危害法益之
加重效應,並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
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受刑人
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1月確定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1月27日 112年10月28日 112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710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66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15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9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92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09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1日 114年3月13日 114年6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95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92號 114年度上易字第209號 確定日期 113年07月02日 114年03月13日 1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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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