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馨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馨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馨愉(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7月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
、第3項,已明文規範第一審法院所受理1人犯數罪之案件,
於第二審法院以同一判決為數個宣告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或
因一部已先行判決確定,一部上訴經撤銷後自為判決,嗣後
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鑑於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刑相
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之性質,故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
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
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3號裁定意旨參照)
。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
所犯附表編號1至4、8至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易服社會勞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
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請求檢察
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7
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
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
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刑期以下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參酌附表編號1至4、6所
示之罪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5、7、8、9所示之罪宣告
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
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
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卓馨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3月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3月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均為111年11月10日 均為112年8月24日 均為112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008號 112年度易字第284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3日 113年1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008號 112年度易字第284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5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9日 113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2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452號(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2月 ⑵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⑴有期徒刑5年6月 ⑵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2年5月20日 ⑵112年7月6日 112年5月30日 ⑴110年10月24日 ⑵110年12月31日至111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87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1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3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8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13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79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4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5月30日 (不得上訴) 113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5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8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80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452號(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9日 112年10月29日 111年1月10日至111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1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9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9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114年4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9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9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不得上訴) 113年9月25日 (不得上訴) 114年4月10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9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9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4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