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024號
TCHM,114,聲,1024,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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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馨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馨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馨愉(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7月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
、第3項,已明文規範第一審法院所受理1人犯數罪之案件,
於第二審法院以同一判決為數個宣告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或
因一部已先行判決確定,一部上訴經撤銷後自為判決,嗣後
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鑑於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刑相
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之性質,故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
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
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
所犯附表編號1至4、8至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
易服社會勞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併合處罰
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請求檢察
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7
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
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
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本院爰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刑期以下之外部界限範圍內,參酌附表編號1至4、6所
示之罪曾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5、7、8、9所示之罪宣告
刑總和之內部界限,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
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
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受刑人對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意見(
見本院卷第11至12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卓馨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3月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3月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均為111年11月10日 均為112年8月24日 均為112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4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78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008號 112年度易字第284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3日 113年1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2008號 112年度易字第2846號 112年度易字第275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月9日 113年1月9日 113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5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2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452號(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2月 ⑵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⑴有期徒刑5年6月 ⑵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2年5月20日 ⑵112年7月6日 112年5月30日 ⑴110年10月24日 ⑵110年12月31日至111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878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8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1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7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3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8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第113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79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4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6日 113年5月30日 (不得上訴) 113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5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8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80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2452號(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29日 112年10月29日 111年1月10日至111年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6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91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9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9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9月25日 114年4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91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9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不得上訴) 113年9月25日 (不得上訴) 114年4月10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9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9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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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