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703號
TCHM,114,上訴,703,202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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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7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孝杰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趙寶珊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14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原訴字第92號)而提起
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惟關於辯護人於審理庭爭執詐騙
金額多寡等情,是否影響被告得否適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47條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應再聽取檢辯雙方意見,且鑒於前次
審理庭中被告本人未到庭,認亦有再次開庭以探究被告真意之必
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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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