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58號
TCHM,114,上訴,58,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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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5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8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侑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律師
王莉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370、778、779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第一審刑事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35
56、44653號、47277、52843、53001、56302、57944號,113年
度偵字第1320、1379、1998、2760、3999號;追加起訴案號:同
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7686、10062、14600、15891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辰○○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辰○○分別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包膜工藝
(FACEBOOK社群軟體【下稱臉書】名稱「○○○○【***** **CH
ER】車體防護膜」、LINE通訊軟體名稱「SK車體技研」)及
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g **t車體包膜中心
」(臉書名稱「****g **t○○工藝」)之負責人,明知其無
資力購買膜料,並無替他人施作汽車○○、包膜之真意,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意,在臉書張貼
不實廣告,並於如附表一詐欺手段欄所示時間,向如附表一
所示之人施以詐欺手段,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陷
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付款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付
款方式,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付款金額予辰○○。嗣因辰○○收款
後,以技師媽媽過世、包膜缺料、人在國外等藉詞拖延拒不
施作,亦不願退款,其等始悉受騙。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第三分局、第四分局、第六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
分局、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或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均經本院於準備程序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
上訴人即被告辰○○(下稱被告)、選任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
據(見本院卷一第97至111、283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
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
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其餘之非供述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證據
關連性,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
告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對本院如附表一所示之客觀事實固不否認
,但矢口否認有加重詐欺財之主觀犯意,辯稱:①被告開了
「○○○○包膜工藝」及「****g **t車體包膜中心」,請了好
幾位員工,可見被告確實有誠意做○○相關的工作,也做了好
一段時間,在網路行銷狀況下,接單接得比一般量還多,這
二個廠都只是賺工錢,也需要現金付給其他的廠商或是上游
廠商才能叫貨。②原審判決書附表所列被詐欺金額,差不多
是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或3萬多元,甚至還有1萬1000
元,這部分的金額應該是客戶預付款,讓被告可以去叫材料
的款項,最後最大的一條錢,應該是後面完工之後才付的工
錢;所以客戶先預付前金,類似材料款,被告才有錢去跟上
游廠商或是同行調貨;被告因為財務狀況不是很理想,沒有
支票,也怕銀行扣押其的款項,所以其帳戶或週轉能力都比
較薄弱;而證人申○○證述:原來民國112年6月6日才到期的
債務,於112年4月28日提前要求被告清償借款50萬元,所以
抽走50萬元等語,則被告在整個週轉上或往後幫忙人家施工
,都會延遲,員工的薪水又必須支付,所以被告是因為整個
債務週轉不靈才會產生本案的狀況。③目前新聞媒體旺盛,
不管在新聞媒體或臉書報導被告財務有狀況,所有債權人都
會湧上來,所以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967號判
決所認定之事實,可知陳建志到被告店裡做恐嚇、傷害行為
陳建志亦經法院判決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20日確定,
所以造成其他員工不敢在店裡再施工,更惡化已經進行的工
作不太敢往下做,造成客戶更大的緊張,才會形成情況愈來
愈惡化,並非被告一開始就有詐欺犯意。④在原審時,被告
在眾多被害人到場,法官也善意勸諭要做和解的狀況下,法
官問被告要不要認罪跟被害人和解,被告同意,所以這部分
並不能作為被告一直都承認有詐欺犯意之根據。⑤被告目前
還是很認真在工作,要趕快還人家錢,如果判刑的話,怕被
告無法完成後面客戶的工作,請從輕量刑,給被告機會在社
會上工作,繼續還人家錢等語。惟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均坦承不諱,
供稱:其全部認罪,對於起訴書、追加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及附表都沒有意見等語,並經證人黃兆宏粘純珊廖建勲
廖哲生及告訴人癸○○、壬○○、辛○○、丙○○、丑○○、甲○○、
乙○○、江冠杰(乙○○之子)、丁○○、戊○○、庚○○、子○○、己
○○、寅○○戌○○午○○未○○酉○○巳○○於警詢或偵查中
證述或指訴在卷,復有下列證據在卷可稽:⑴偵字第52843號
卷:告訴人匯款明細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 ○○/○○
工藝收據、臺中商業銀行112年5月29日中業執字第11200190
0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鐘嘉涵之帳戶基本資料
、開戶資料、告訴人癸○○提供遭詐欺之時序資料、ST○○工藝
合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癸○○提供與暱稱「****g
**t車體○○中心」之FACEBOOK對話紀錄、與員工暱稱「風采
」、南屯店人員、徐世豐老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⑵偵字第530
01號卷:告訴人辛○○提供***-0000車輛之照片、○○ ○○/包膜
工藝收據、告訴人辛○○提供與暱稱「○○○○車體防護膜」、暱
稱「叫挖小宏」之MESSA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0000、辛○○);⑶偵字第56302號卷:告訴
人匯款明細一覽表、告訴人己○○提供與暱稱「○○○○車體防護
膜」之MESSAGER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寅○○提供與暱稱「○○○○車體防護膜」之MESSAGER對話紀錄截
圖、手機通話記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合作金座商業銀行
北屯分行112年8月14日合金北屯字第1120002519號函檢送帳
號0000000000000、戶名辰○○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
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己○○、寅○○)、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寅○○)、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⑷偵字第57944號卷:告訴人匯款明細一覽
表、臺中西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兆宏之帳戶
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工藝收據、網路轉帳交易明
細、○○車體美研現場周遭(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員工駕駛之車輛BRP-1013照片、告訴人丙○○與暱稱「○○
○○車體防護膜」之MESSAGER對話紀錄截圖;⑸偵字第1379號
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工藝
據、○○○○車體防護膜之FACEBOOK帳號介面、○○包膜○○工藝
業登記資料、告訴人甲○○與暱稱「Bong」之LINE對話紀錄截
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
單;⑹偵字第2760號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
真實姓名對照表(
  丁○○指認編號3辰○○、4黃兆宏)、○○ ○○/○○工藝收據、合約
書、告訴人丁○○提供名稱「○○○○車體防護膜」之FACEBOOK帳
號介面、貼文、地點、○○ ○○/○○工藝收據及現場照片截圖、
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丁○○與暱稱「○○○○車體防護膜」
、暱稱「叫挖小宏」、暱稱「Vicky Tong」之LINE、MESSAG
ER對話紀錄、暱稱「Ubiquitous Mansfield」之FACEBOOK帳
號介面截圖、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⑺偵字第3999號卷:告訴
人帳戶明細及匯款明細一覽表、○○ ○○/包膜工藝收據、網路
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
分行112年08月14日合金北屯字第1120002519號函檢送帳號0
000000000000、戶名辰○○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
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⑻中
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38710號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庚○○指認編號4辰○○)、○○ ○○/○
工藝收據、告訴人庚○○提供被告之照片、暱稱「○○○○車體
防護膜」、暱稱「簡金雄」之FACEBOOK帳號介面截圖、與暱
稱「○○○○車體防護膜」之MESSAGER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庚
○○與暱稱「Suger 車體」、詐騙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⑼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20024560號卷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粘純珊
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臺中西屯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戶名廖建勲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和
解書(告訴人壬○○與被告、粘純珊廖建勲)、告訴人壬○○
提供FACEBOOK名稱「****g **t○○工藝」帳戶介紹介面截圖
、ST○○工藝契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壬○○郵局存摺
封面、告訴人壬○○與暱稱「車體包膜中心」之MESSAGER對話
紀錄截圖、與暱稱「南屯店ST汽車美容包膜○○坊」之LINE主
頁介面及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
  Sk車體技研」之LINE主頁介面及對話紀錄截圖;⑽中警分刑
字第1120046419號卷: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2年9月13日
中市經登字第1120051244號函檢送****g **t○○工藝之相關
負責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名稱「○○○○車體防護膜」、「**
**g **t○○工藝」之FACEBOOK帳號介面、臺中市○○路0段00號
GOOGLE街景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戊○○與暱稱「Sk車體技研」之
LINE對話紀錄截圖、琦與暱稱「○○○○車體防護膜」之MESSAG
ER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12年7月3日儲字第1120930835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
000、戶名黃兆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⑾中市警
二分偵字第11200265295號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
6月16日儲字第1120914991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黃兆宏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指認犯罪
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乙○○指認編號3
辰○○)、乙○○之子江冠杰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告訴人乙○○與
暱稱「○○○○車體防護膜」之MESSAGER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
帳交易明細、○○ ○○/包膜工藝收據、遲延包膜證明文書;⑿
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20063117號卷: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丑○○指認編號6辰○○)、○○○○/
包膜工藝收據、告訴人丑○○與暱稱「○○○○車體防護膜」之ME
SSAGER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Sk車體技研」之LINE對話紀
錄截圖、告訴人匯款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20059763號警卷: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真實姓名對照表(
  酉○○指認編號6辰○○、編號8黃兆宏)、○○ ○○/包膜工藝收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包膜工藝收據、告訴人酉○
○與被告等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車體防護
膜」之MESSAGER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Sk車體技研」之LI
NE對話紀錄、暱稱「叫挖小宏」之主頁介面截圖;⒁偵字第4
8564號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午○○
與暱稱「○○○○車體防護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轉帳
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5日儲字第11201
99647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兆宏之帳戶基
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⒂偵字第10294號卷:告訴人戌○○
供****g **t○○工藝現場照片、與****g **t○○工藝店之LINE
對話紀錄截圖、合約、告訴人戌○○銀行存摺封面、網路轉帳
交易明細、暱稱「Sugre Richer ○○/包膜」、「****g **t○
○ 西屯店」之FACEBOOK貼文截圖;⒃雲警六偵字第112100442
1號卷:臺中商業銀行112年7月12日中業執字第1120025042
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鐘嘉泓之帳戶基本資料、
帳戶交易明細、合約、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縣警
察局斗六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⒄偵字第14600號
卷:○○○○/包膜工藝收據、告訴人未○○與暱稱「Bong 車體」
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車體防護膜」之MESSAG
ER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案件證明單;⒅偵字第15891號卷:告訴人匯款一覽表、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黃兆宏之帳戶交易明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巳○○與暱稱「
  ○○○○車體防護膜」之MESSAGER對話紀錄截圖、與被告○○廠人
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與暱稱「Shu-Han Lee」之MESSAGE
R對話紀錄截圖等,足認被告之前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之自
白核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㈡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  
 ⑴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
不法之所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在互負義務之雙務契約時,何種「契約不履行」行為,非
僅單純民事糾紛而該當於詐術行為之實行,其具體方式有二
種情形:其一為「締約詐欺」,即行為人於訂約之際,使用
詐騙手段,讓被害人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
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詐欺成立與否之
判斷,著重在行為人於締約過程中,有無實行該當於詐騙行
為之積極作為。另一形態則為「履約詐欺」,可分為「純正
的履約詐欺」即行為人於締約後始出於不法之意圖對被害人
實行詐術,而於被害人向行為人請求給付時,行為人以較雙
方約定價值為低之標的物混充給付,及所謂「不純正履約詐
欺」即行為人於締約之初,已懷著將來無履約之惡意,僅打
算收取被害人給付之物品或價金,無意依約履行依契約應盡
之義務,其詐術行為之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詐欺成立
與否之判斷,偏重在由行為人取得財物後之作為,由反向判
斷其取得財物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取得財物
之具體方式在詐欺判斷上反而不具有重要性。故以「締約詐
欺」之方法施用詐術,因同時抱著將來拒絕履約之故意,因
此在判斷具體個案是否符合詐欺犯罪時,如行為人之行為符
合「締約詐欺」之要件時,詐欺行為即已成立,法院無庸再
行判斷有無「履約詐欺」之情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346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臚列本案告訴人之陳述如下:
 ⒈證人癸○○於警詢時證述:其於111年9月30日某時,在臉書瀏
覽「****g **t車體包膜中心」車輛○○廣告後,於同年10月1
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g **t車體包膜中
心」,被告即佯與其討論包膜相關事宜,致其誤信為真,依
被告指示於111年10月1日14時39分許,匯款2萬5000元至鐘
嘉泓名下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因私
人因素不願再做這個服務,並要求退款,被告即開始以各種
理由推託,剛開始在西屯店與LINE暱稱風采的人加入LINE,
後來又轉給南屯店店長廖哲生的LINE,後來又轉給該商家
老闆徐世豐,但至今都尚未退款等語。
 ⒉證人壬○○於警詢時證述:於111年10月25日某時,在臉書瀏覽
「****g **t○○工藝」車輛○○廣告後,即先預付訂金,並於
同年10月29日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包膜工藝
,被告即佯與其討論討論車輛○○事宜,致其誤信為真,陷於
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1年10月26日17時56許匯款1萬元至粘
純珊名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於111年1
0月29日15時58分許匯款4萬3000元至廖建勲名下中華郵政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至112年4月初交車,其與被告聯
繫,告知需排到112年5月31日以後才有時間施作,後來其發
現該店家自112年3月間起即未再營業,其後連繫要完成包膜
或退款,都未獲處理等語。
 ⒊證人辛○○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3月10日20時許,透過臉書
與「○○○○包膜工藝」接洽車輛包膜事宜,被告即佯與其討
論以5萬元做2台車改色包膜,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依被告指示112年3月13日8時52分許匯款2萬元、於同年4月
9日12時許匯款3萬元至黃兆宏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約定於112年5月1日施作,於同年月8日取回
,然被告於同年月8日稱工期太趕,無法準時交付,再延一
周,之後被告藉故拖延,至同年月26日無法與被告取得聯
繫,被告最後留一個技師電話給其,但技師仍藉故拖延,
至同年月29日失聯,嗣其於同年月30日至前往○○○○包膜工
藝,發現其車輛停在戶外,外部零件遭拆除,且未完成包
膜,亦無法聯絡到被告或技師等語。
 ⒋證人丙○○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3月12日某時,在臉書瀏 覽
「○○○○車體防護膜」車輛○○廣告,並約定於同年3月13日晚
間9至10時許至該店,被告即佯與其討論包膜事項,致其誤
信為真,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3月13日23時10分許
匯款3萬8999元至黃兆宏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其與被告約112年4月21日將車送過去包膜,被告以
一堆理由(包膜師傅沒空、包膜料還沒到…)延遲包膜,到
了同年月20日詢問被告約好明天包膜的時間,被告告知師傅
有狀況,必須延後包膜,其決定要退費,然被告告知現在沒
有錢,須給被告一週時間會完成退款,但時間到了也沒退,
前後拖了2個月等語。
 ⒌證人丑○○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3月29日13時48分許,在臉
書瀏覽「○○○○車體防護膜」車輛○○廣告,並以MESSENGER、L
INE聯繫,因而於同年3月31日至該店家,被告即佯與其討論
包膜事項,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3
月31日15時24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店内,交付現
金3萬9999元予被告,其跟被告约定112年5月5日完成自用小
客車的全車包膜,惟至12日被告仍用各種理由未完成雙方所
約定的事項,其要求被告退款也遭拒絕等語。
 ⒍證人甲○○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4月7日某時,在臉書瀏覽「
○○○○車體防護膜」車輛○○廣告,並約定於同日14時許至該店
,被告即佯與其討論包膜事項,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依被告指示於同日14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店内,
交付現金1萬1000元予被告,之後被告一直藉故推託,遲遲
未包膜等語。
 ⒎證人乙○○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4月8日19時許,在臉書瀏覽
「○○○○車體防護膜」車輛○○廣告,以臉書聊天室私訊包膜資
訊,並於同年4月12日晚上至該店,被告即佯與其討論包膜
事項,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匯款2萬元
黃兆宏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年5
月5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店裡,其交車給被告
,約定好112年5月11日前可以把車給其,因為其5月13日一
定要驗車,所以5月8日先去牽回來驗車,被告跟其說車的膜
料還沒來,其就想說等料來車過去,都一直有在聯繫,被告
表示人還在國外,星期五才會回來,但是已經不想再讓被告
包膜,其5月17日22時23分許在聊天室傳息跟被告說要退款
,被告就不理,其打電話過去都語言信箱,應該是其的電話
被設黑名單等語。^
 ⒏證人丁○○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4月18日某時,在臉書瀏覽
「○○○○車體防護膜」車輛○○廣告,先私訊包膜資訊,並至該
店,被告即佯與其討論包膜事項、簽約,致使其誤信為真,
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4月18日21時7分許匯款3萬30
00元至黃兆宏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被
告承諾會在5月31日前完工,不然退錢,但一直拖到快5月底
,被告還是沒有通知,其不想再等被告回應,於是5月24日
當天其再去一趟被告的公司要退錢,被告派出另一位員工名
黃兆宏出面跟其討論退款事宜,經過其同意後,手寫一份
合約書約定在6月3日前完成汽車包膜,但是最後也沒照契約
完成且繼續找理由不退錢,到最後對方兩人都封鎖其的LINE
拒絕交談等語。
 ⒐證人戊○○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4月8日某時,在臉書瀏覽「
○○○○車體防護膜」車輛○○廣告,並以LINE加好友,被告佯與
其討論包膜相關事宜,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被告指
示於112年4月19日2時45分許匯款2萬元至黃兆宏名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其於同年5月5日開車前往
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店裡選包膜顏色後,約定同年6月6
日實作包膜,然被告以各種理由延期施作,最後已讀不回等
語。
 ⒑證人庚○○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4月初某時,在臉書瀏覽「○
○○○車體防護膜」車輛○○廣告,先私訊詢問包膜價錢,並以L
INE加好友,被告即佯與其討論包膜款式及金額,約定同年
同年月20日至該店付清全額,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
被告指示於同日15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店内,交
付現金2萬元予被告,當日去付款時,再付完款後有跟被告
預約施工包膜時間,被告跟其說5月份忙無法施工,需要約6
月份時間,後來以LIME保持聯繫,原本相約6月初施工,快
到施工日程,其與被告連繫,被告就以各種理由藉口無法施
工,一直拖延改日期,改到6月中被告沒有幫其施工,後來
其要求退款,被告也不退款等語。
 ⒒證人子○○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5月16日前某時,透過臉書
瀏覽「○○○○包膜工藝」車輛○○廣告,並於同日18時19分許至
該店,被告即佯與其討論車輛包膜事宜,致其誤信為真,陷
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5月16日18時19分許匯款4萬500
0元至被告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被告一直避不見面,去被告店已經關門,詢問隔壁店家稱
該店已經很久沒開了等語。
 ⒓證人己○○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5月19日某時,在臉書瀏覽
「○○○○車體防護膜」車輛○○廣告,被告即透過MESSENGER佯
與其討論包膜資訊及相關事宜,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依被告指示於112年5月20日0時11分許匯款1萬5000元、同
年5月20日13時59分許匯款1萬5000元、同年5月21日16時36
分許匯款1萬元至被告名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被告稱6月初施工,拖到7月遲未施工,後續
其聯繫被告,被告就已讀不回等語。
 ⒔證人寅○○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5月底某時,在臉書瀏覽「○
○○○車體防護膜」車輛○○廣告,被告即透過MESSENGER佯與其
討論包膜資訊及相關事宜,致使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
被告指示於112年6月2日15時29分許匯款2萬元至被告名下之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後,被
告持續拖延時間,於同年7月3日確定說要幫其車輛包膜,後
續又稱以各種理由塘塞,並稱不能退款,於同年月17日又以
相同理由推託等語。
 ⒕證人戌○○於警詢時證稱:於111年9月28日前某時瀏覽前揭廣
告後,透過LINE與被告聯繫,被告即向其佯稱:可以為其汽
車包膜云云,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於111年9月28日17
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g **t車體包膜
中心」簽約,並依被告指示於同日17時52分許匯款2萬9000
元至鐘嘉泓名下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其只有與****g **t○○工藝公司業務(暱稱風采的男業務)
見過一次面而已,後來都連繫不上,後來該公司將其的事情
轉給另外一個女業務,但之後那個女業務也未將其的車完成
貼膜,也未將2萬9000元退還給其,且後來也失聯等語。
 ⒖證人午○○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4月10日某時瀏覽前揭廣告
後,透過MESSENGER、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繁,被告即向
其佯稱:願意以3萬9999元之價格,為其汽車包膜云云,致
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4月12日19時18
分許匯款3萬9999元至黃兆宏名下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後來相約在112年4月19日為第一次的包膜時
間,當天被告推託臨時有事沒辦法如期赴約,再來改約在11
2年4月27日為第一次包膜,當天被告又稱施工師傅請假無法
到場,後來其在112年4月28日告知被告,其不包了,請被告
把全款(3萬9999元)退還給其,被告於112年5月6日19時49
分許匯2萬元給其,但仍積欠1萬9999元尚未退款,後續被告
便置之不理,訊息不讀不回、電話都關機等語。
 ⒗證人未○○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5月10日某時,瀏覽上開廣
告後,於同日20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店内,被
告即向其佯稱:可於端午節過後,以2萬元為其汽車包膜云
云,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並依被告指示於112年5月10
日20時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店内,交付現金2萬元
予被告,然端午節過後,被告一直沒有跟其聯絡,在此時其
就在○○○○車體防護膜臉書上看到他們刊登出他們經營不善要
陸續退款的資訊,其就跟被告詢問要退款的事宜,而被告就
一直一拖再拖,後來被告也直接跟其說叫其直接提告等語。
 ⒘證人酉○○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6月3日2時23分許瀏覽上開
廣告後,於112年6月5日13時16分許,至臺中市○○區○○路0段
00號店内,由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員工黃兆宏與其討論包膜相
關事宜,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於112年6月
5日13時32分許匯款2萬9999元至黃兆宏之子黃○逸(00年0月
生,另經警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名下之中華郵
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約定同年7月15日施作,但
被告的店在7月前就收店了,該名業務小宏在LINE上也藉故
推託並搞失蹤等語。
 ⒙證人巳○○於警詢時證稱:於112年4月28日16時許,在臉書瀏
覽廣告後,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繫,被告即向
其佯稱:可以為其汽車包膜云云,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
,依被告指示於112年4月28日17時2分許匯款2萬6800元至黃
兆宏名下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其後來在
同年6月7日左右看到有其他人在爆料公社說這間是詐騙,其
隨即聯繫被告要求還款(尚来進行包膜服務),被告一開始
答應退款,並要求其給被告1個月湊錢、期限到了之後,又
跟其要求再3個月後退款,後來3個月期限到了,被告又說同
年12月底前還款,然自同年12月15日起被告就沒有回應等語

 ⑶是綜合上開告訴人之陳述可知,被告向上開告訴人18人收取
如附表一收取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被告並不告知此為汽車包
膜之預收款,而依其等之陳述,其等均是支付包膜總額,況
且被告於法院審理過程中,並未提出具有可信性之其向相關
廠商叫取材料或向同行調貨之書面證明(有關證人亥○○之送
貨單,詳如後述),是被告辯稱上開金額是客戶預付款,以
利被告叫取材料云云,即難認與事實相符。又本案案發時間
集中在111年9、10月及112年3、4、5月間,被告以經營「
  ○○○○包膜工藝」(臉書名稱「○○○○【SUGRE RICHER】車體防
護膜」)、「****g **t車體包膜中心」(臉書名稱「****g
**t○○工藝」)為由,但無履約之真意,讓上開告訴人對締
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了一個在客觀對價上
顯失均衡之契約,甚且在被告拒不履行契約時,告訴人等一
再聯絡要求其履行,被告仍多次藉故拖延時日,最後封鎖相
關通訊軟體,拒不出面處理,而本案之18位告訴人竟無一人
之汽車包膜有施工完成,是依前揭說明,被告顯有以欺瞞其
經營不善、周轉不靈之方式,讓告訴人18人對締約之基礎事
實及風險評估發生錯誤之認知,是被告所為,自已構成締約
詐欺甚明。 
 ⑷證人申○○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其從事土方工程,每月收
入不一定,約7、8萬元,其於107、108年左右透過朋友林家
民在KTV認識被告,被告偶爾有時候資金缺幾萬元或10幾萬
元,會跟其借貸,嗣其於111年6月6日中午11時多許開車前
往被告位於臺中市北屯區環中路與西屯路口附近的○○店,有
借款現金50萬元給被告,是最大的一筆錢,這次被告說是因
生意上的周轉而向其借錢,有簽一份借款約定書,借款期間
1年,年息20%,但沒有約定連帶保證人,也有開一張本票,
這50萬元是其做土方工程平日存下來的錢,當時被告的女朋
友「伍佰萬(台語)」也在場,利息每個月大概8000元,第
一次的利息有先扣,所以其帶50萬元現金過去,拿給被告49
萬2000元,其帶8000元離開;之後因為其與他人發生車禍,
要賠償對方,所以請被告於112年4月28日先還款給其,當時
被告有說他周轉已經有問題了,但因為其比較急要跟對方和
解,不然會有刑事責任,於是被告就以現金償還,但被告沒
有說他這個錢是從哪裡挪來的,其也將本票還給被告了等語
明確(見本院卷一第287至315頁)。是從證人申○○之證詞可
知,被告於112年4月28日還款50萬元予證人申○○時,即已陷
於周轉困難之境地,但被告於上開日期之後,仍持續向如附
表一編號11至18(不含編號14、15)之告訴人,收取汽車包
膜款,卻未為任何開工施作之動作,是除前述之認定理由外
,依證人申○○之證言,更可證明被告就此部分有不法所有之
意圖及詐欺之故意。
 ⑸證人亥○○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其經營○○企業社,位於南
投縣○○鎮○○里○○巷0號,於113年10月7日成立,其是負責人
,其之前住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就有在做包膜的工作
了,其與被告是於111、112年間藉由朋友認識的,當時的客
戶有被告及其他朋友,因為被告是有公司的,所以其會開送
貨單給被告,被告跟其訂這些東西時,就已經計算好要貼幾
輛車的膜,一支膜就是大概一台車輛,其跟被告叫貨或幫他
作代工包膜,送貨單上台照「ST」是被告公司名的簡稱,「
徐」字是被告簽的,證明他有付錢,然後其有收到錢,「付
清」是指被告已經付錢給其了,最後一張送貨單的日期是11
2年6月12日,該日送貨單上的品名TPV是透明的犀牛皮,這
是包膜中的專業術語,另改色膜的材質算是PVC,它可以有
很多種顏色,像112年5月13日這個寫改色膜黑,就是改色膜
,然後是叫黑色的料,下面的白就是叫白色的膜料,通常一
支膜大概是一台車的量,其都是透過微信向中國大陸叫貨,
寄貨到其那邊,其就請被告來點貨,數量一是一卷,大概施
作一台車的數量,其開給被告的送貨單日期是自111年10月4
日至112年6月12日止,送貨單號碼是331101到331117,都是
連號,送貨單上的日期是表示被告去其那邊驗貨完畢後,其
請他簽收的日期,後來聽說被告詐欺就停了一陣子,之後11
3年間又繼續跟其叫貨,被告跟其叫貨都是付現金,因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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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