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532號
TCHM,114,上訴,532,202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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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30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53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宇



選任辯護人 林柏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湧倫



選任辯護人 蔡育銘律師
被 告 郭啟



選任辯護人 蔡育銘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冠宇邱湧倫郭啟揚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
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
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宇邱湧倫、被告郭啟揚前經本院認為犯
罪嫌疑重大,被告陳冠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
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被告邱湧倫郭啟揚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均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執行羈押,至114年8月12日
,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經訊問被告陳冠宇邱湧倫郭啟揚及參酌辯護人意見後
,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皆自
114年8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譽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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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