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緯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87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2114號、第
353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362條亦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
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謝緯翔(下稱被告)經原審於民國113年12
月2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987號為第一審判決後,被告於收受
判決正本後20日內之114年1月6日具狀提出上訴,惟其所提
上訴狀並未敘明上訴理由,僅記載:「本案上訴人謝緯翔不
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87號刑事判決,特於法
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嗣後補充」等語,有該判決書及被
告之刑事上訴聲明狀在卷可稽;被告經原審於114年1月8日
以中院平刑平113訴987號字第1140000916號函通知補正上訴
理由,並於114年1月13日送達被告,惟迄於原審檢卷送請上
訴時仍未收受被告提出之理由狀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函(稿)、原審送達證書可憑。再經本院於114年6月5日裁
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該裁定於1
14年6月11日送達被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而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到院,顯已逾期仍未補正,揆諸
上開說明,被告上訴應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予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至於檢察官另有對被告提起
上訴部分,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