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4年度,272號
TPHV,114,重上,272,2025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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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陳智馨

李宜靜
王文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鄭育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拿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參拾元,應
予返還。
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肆拾元,應予返
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無效等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44號
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確
定,應分別徵第一、二審裁判費1萬7,335元、3萬1,207元,
聲請人分別繳納8萬2,675元、14萬7,037元(見士院113年度
訴字第309號卷第18頁、本院卷第23、24頁),溢繳第一、
二審裁判費6萬5,340元、11萬5,830元,聲請人聲請退還上
開溢繳之裁判費,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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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