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4年度,222號
TPHV,114,重上,222,20250826,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上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
2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
              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蕙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