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邱顯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明分行
、劉秀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27號)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法官迴避,應表明原因,且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
定即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27號損害賠
償事件法官迴避,並未表明聲請迴避之原因,復未提出能即
時調查之具體證據,以釋明該法官客觀上有何疑為不公平審
判之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劉宇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