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楊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正仁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上字第九二三號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二月十六日、一一四年
一月二十日、二月二十六日、四月七日準備程序期日及一一四年
五月二十日、七月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
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
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
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均有明定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件當事人兼訴訟代理人,
為維護其主張及法律上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二審歷
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23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依
上規定,尚無不合。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
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