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340號
TPHV,114,聲,340,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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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石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57號),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法律扶助法第13條及
第62條分別規定,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
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準此,當事人依法律扶助法申請
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該當事人申請扶助之本案訴訟事件有無須經調查辯論
,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顯無理由情形者外,法院應即准許
,無庸就其資力再為審查,始符法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
抗字第8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
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聲請人
所提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且依
原審判決所載兩造攻擊防禦之內容形式上審查(見本院114
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卷第9至16頁),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
,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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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