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段嘉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上字第73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
14年8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法院受理前開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
,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
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同條第2、3項
規定參照);而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下稱錄
音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
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均屬之。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字
第73號損害賠償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以為核對
筆錄有無記錯或漏記之需,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 錄音光碟等情,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遵循。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 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