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4年度,284號
TPHV,114,聲,284,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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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
,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
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
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合議庭法官陳彥君應予迴避云云;惟
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經該合議庭裁定駁回聲請
人之抗告而終結(見本院卷第7至8頁),則陳彥君法官現既
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聲請人仍聲請其迴避,揆諸首揭說
明,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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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