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劉文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
,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
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
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合議庭法官陳彥君應予迴避云云;惟
查,該事件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經該合議庭裁定駁回聲請
人之抗告而終結(見本院卷第7至8頁),則陳彥君法官現既
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聲請人仍聲請其迴避,揆諸首揭說
明,於法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