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溫政倫
相 對 人 吳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抗字
第九三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為假扣押,該法院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85號裁定駁
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提出異議,經該法院以113年度全
事聲字第9號裁定駁回異議,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以113年度抗字第932號裁定准予假扣
押(本院卷第19-31頁)。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
裁定,並已向執行法院撤回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同上卷第9
頁),業經本院核閱執行卷宗無誤,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祐宸 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