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54號
抗 告 人 林美雪即黃林美雪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6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
一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七四一九八號裁定,關於駁回抗告人就後
開第二項保險契約債權所為之異議及聲明異議部分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相對人就附表編號二至五號、編號九至十五號之
保險契約債權所為強制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餘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
示之保險契約(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均為抗告人多年前
為自己或子女投保,且具有健康保險之性質,抗告人現已高
齡,子女亦步入中年,並均有疾病持續治療中,難以再另行
投保,而有以系爭保險契約支應醫療費用及生活所需之必要
,相對人聲請執行系爭保險契約債權,對抗告人造成之危害
甚鉅,故聲明異議,請求免為執行系爭保險契約債權。執行
法院司法事務官就抗告人之聲明異議,認除附表編號12之保
險契約以減少至最低保額代終止為換價方式執行為宜外,其
餘異議均無理由,並以原處分駁回聲明異議,抗告人不服提
出異議,亦經原裁定駁回,均有未洽,爰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
的之必要限度;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
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又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
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債權金額未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
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之6個月金額
中最高標準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
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
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
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
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
行之標的。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第122條第2項、民國11
4年6月18日增訂公布、同年月20日施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
1項、第129條之1、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
行原則第5點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目的,在使
債權人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機關對債務人施以強制力,強
制其履行債務,以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之程序,雖強制
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規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
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金錢或債權,惟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
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非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
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另債務
人主張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
屬生活所必需」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之規定,應由債務人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
負舉證之責。末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
原則第13點之規定,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
約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應適用修正後之保
險法第123條之1規定,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既未終結,依上
說明,自有修正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第129條之1規
定之適用。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向執行法院聲請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74198號返還借
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抗告人對第三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為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於113年8月16日核發扣押命令(下
稱系爭扣押命令),並據新光人壽公司、南山人壽公司分別
陳報抗告人有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且預估之解約金金額
如附表所示,抗告人則以前揭理由聲明異議等情(見系爭執
行事件卷宗第7-11、35-37、53-55、75-77頁),業經本院
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無誤。
㈡附表編號2至5、9至15之保險契約部分:
查,依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中最高標準者為臺北市之20,379元,按1.2倍計算
之6個月金額為146,729元(計算式:20379×1.2×6=146729,
元以下四捨五入),則附表編號3至5所示保險契約之預估解
約金額既分別為80,332元、97,382元、93,539元,附表編號
13至15所示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額則分別為34,144元、30
,526元、35,267元,均未逾上開數額,有新光人壽公司113
年8月27日陳報狀、113年11月13日新壽保全字第1130004266
號函、南山人壽公司113年9月12日陳報狀(見系爭執行事件
卷宗第53-55、137-139、75-77頁)附卷可佐,依保險法第1
23條之1第1項規定,自屬不得扣押及強制執行之標的;另附
表編號2、9至12保險契約之預估解約金數額,依新光人壽公
司、南山人壽公司陳報內容,雖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
規定之數額,然該等保險契約主約具有健康險性質(見系爭
執行事件卷宗第139頁編號2、第215頁編號1至4),而屬保
險法第129條之1所稱健康保險契約,是依該條規定,亦不得
作為扣押及強制執行之標的。綜上所述,相對人就附表編號
2至5、9至15保險契約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不
符,自不應准許。
㈢就附表編號1、6至8之保險契約部分:
查附表編號1、6至8號之保險契約,均屬終身壽險契約,並
無醫療險及健康險之性質,於系爭扣押命令到達時之預估解
約金金額依序為325,117元、240,955元、278,330元、212,3
80元(見系爭執行事件卷宗第139頁編號1、6至8號),亦高
於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自無保險法第123條之
1第1項或第129之1條所定不得作為扣押及強制執行標的之情
形。至抗告人雖稱其年事已高、生活拮据且有醫療需求云云
,然其並未提出具體證據,以證明附表編號1、6至8號之保
險契約債權,確屬維持其與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之債
權,即難認執行法院依相對人聲請就此部分保險契約債權為
強制執行,有違反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之情事;復
參以抗告人尚有如附表編號2至5、9至15之保險契約,屬不
得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已如前述,足見其仍有其他保
險契約可於必要時作為應變之用,且考量我國現行全民健康
保險制度發展完備,已可提供國人一定程度之基本醫療保障
,而商業保險應係在經濟能力寬裕時用以增加自身保障之避
險行為,自不得僅為使抗告人或其子女日後如有醫療需求時
得有較充裕之資金準備,即認上開保險契約乃屬不得執行之
標的。是執行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就此部分保險契約債權
為強制執行,應屬可行且適當之執行方式,亦無對抗告人造
成之損害遠大於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或逾越必要程度之
情形,則抗告人就此部分聲明異議,請求駁回相對人強制執
行聲請,自難認可取。
㈣末按保險法第123條之2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
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時,對被保險人有
保險利益者、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之配偶、父母或子女,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
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
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
更為新要保人;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
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為之;本法中華民國114年6月3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
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3
個月內,適用第1項及前項後段規定。是附表編號1、6至8號
保險契約雖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惟前述利害關係人仍得依
上開法條所定方式,變更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以維持該等
保險契約之效力,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原處分未及審酌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及第129
條之1規定,駁回抗告人就附表編號2至5、9至15所示保險契
約債權所為之聲明異議,原裁定亦未及審酌上開規定而駁回
抗告人之異議,均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此
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及原處分該部
分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附表編號1、6至8 所示保險契約債權,原裁定維持原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 議,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何若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抗告人不得再抗告。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相對人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孟和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保險名稱 是否具健康保險性質 要保人 被保險人 預估解約金 (新臺幣) 1 A5A0000000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否 林美雪 林美雪 325,117元 2 AGE0000000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 是 同上 199,415元 3 AGF0000000 同上 是 林美雪 黃子珍 80,332元 4 AGF0000000 同上 是 林美雪 黃弘杰 97,382元 5 AGF0000000 同上 是 林美雪 黃筠妃 93,539元 6 ASM0000000 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 否 同上 240,955元 7 ASM0000000 同上 否 林美雪 黃弘杰 278,330元 8 ASM0000000 同上 否 林美雪 黃子珍 212,380元 9 Z000000000 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是 同上 186,750元 10 Z000000000 同上 是 林美雪 黃弘杰 258,063元 11 Z000000000 同上 是 林美雪 黃筠妃 214,229元 12 Z000000000 同上 是 林美雪 林美雪 282,747元 13 Z000000000 同上 是 林美雪 黃弘杰 34,144元 14 Z000000000 同上 是 林美雪 黃子珍 30,526元 15 Z000000000 同上 是 林美雪 黃筠妃 35,267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