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1129號
TPHV,114,抗,1129,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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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29號
抗 告 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鈞綸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
民國114年7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143號裁定,
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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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