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28號
抗 告 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鈞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
114年7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45號裁定,提
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何若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