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07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萬里區公所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
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336號
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