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4年度,1017號
TPHV,114,抗,1017,202508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017號
抗 告 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雅筑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號0樓
抗 告 人 麥志豪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
訴字第209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狀內未表明抗告理由者 ,
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提出抗告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94號裁定不服,提
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理由,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逕依民事訴訟
法第444條之1第5項規定辦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1/1頁


參考資料
微音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