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國抗字,114年度,14號
TPHV,114,國抗,14,2025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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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國抗字第14號
異 議 人 陳明揚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本院114年度國抗字第1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法院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且無得為抗告之規定,
自不得抗告。又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
至第486條固有得提出異議之規定,但當事人異議仍須符合
上開條文規定之要件。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114年度國抗字第14號裁定
,係就異議人聲請迴避事件,命異議人繳納抗告裁判費,核
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依前揭說明,不得抗告,且非
屬民事訴訟法第484條至第486條所定得對之提出異議之範疇
,異議人對該裁定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梁夢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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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