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14年度,50號
TPHV,114,勞上易,50,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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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翁漢陽
游志賢
吳木榮
陳永結
林建業

陳慶聲

吳武男
鄭文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344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如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
所示日期起受僱於上訴人電力修護處,擔任機械裝修員,並
兼任領班,上訴人每月均發給領班加給,為工資之一部,伊
等分別於如附表「退休日期」欄所示日期退休,詎上訴人在
計算伊等退休金時,未將領班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短付
伊等退休金。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之2、
第55條第1項第1款、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
法(下稱退撫辦法)第9條、臺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民
國89年9月25日廢止)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求為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
贅述)。 
二、上訴人則以:伊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依國營事業管理法
(下稱國管法)第14條、第33條規定,伊所屬人員之工資給
與,應符合行政院及經濟部相關規定,惟經濟部所屬事業人
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下稱退輔辦法)作業手冊所附之經
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項目表(下稱給
與項目表),從未將領班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且經濟部
一向認定領班加給乃屬體恤、慰勞及鼓勵員工之性質,非行
政院規定之工資,亦未納入退撫辦法規定列計平均工資之項
目。伊之電力修護處並無常設領班,而係因業務需求任務型
設班,非固定常態支領,於任務結束後按實際擔任領班天數
,核算領班加給,故不具經常給與性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件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
訴(此部分未據被上訴人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上訴人不
服,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
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
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86頁):
 ㈠被上訴人前任職於上訴人電力修護處,擔任機械裝修員,皆
為上訴人僱用人員,屬純勞工,現均已退休。
 ㈡被上訴人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之
日起算服務年資,並分別於如附表「退休日期」欄所示日期
退休。被上訴人於勞基法施行前後之工作年資所計算之退休
金基數各如附表「退休金基數」欄所示。
 ㈢被上訴人退休前3個月、6個月所領取領班加給之平均金額各
如附表「平均領班加給」欄所示。上訴人於被上訴人游志賢
陳永結陳慶聲鄭文正任職期間分別溢發其等各240元
、160元、640元、239元之領班加給。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領班加給是否應計入被上訴人之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⒈按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
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
與均屬之」。該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
「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
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
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
,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
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
,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
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無論其名義為何?如在制度上通常屬
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
即具工資之性質而應納入平均工資之計算基礎(最高法院10
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兼任司機加給
、領班加給是否屬於工資,應依一般社會交易之健全觀念,
判斷是否具備勞工因提供勞務而由雇主獲致對價之「勞務對
價性」,及有無於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具有制度上經常
性之「經常性給與」為據。 
 ⒉經查,被上訴人除原本職務機械裝修員外,並兼任領班,肩
負管理職責,於兼任領班時上訴人另發給領班加給,有台灣
電力公司薪給資料可憑(見原審卷第61、65、69、73、77、
81、85、89頁)。被上訴人擔任領班,肩負管理職責,此有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各單位設置領班、副領班要點可考(
見原審卷第57、58頁),其等所領取領班加給,係其等提供
領班之管理工作所獨有,顯為提供前開勞務之對價,又在擔
任領班時即會給與,亦具經常性,且與其等擔任領班職務間
有密切關連性,即應認具有勞務對價性。是領班加給已符合
「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要件,應屬於工資之一部
分,則被上訴人主張其等領取之領班加給應計入平均工資計
算等語,當屬有據。故上訴人辯稱:領班加給係伊為體恤、
慰勞及鼓勵員工所為給與,並非工資,且非固定常態支領,
不具經常給與性云云,實非可採。
 ⒊上訴人另辯稱:伊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伊所屬人員之工
資給與,應符合行政院及經濟部相關規定,惟退輔辦法作業
手冊所附之給與項目表,從未將領班加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云云。然國管法第14條規定:「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
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
支」,同法第33條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
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訂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僅在宣
示國營事業應依行政院所定相關規定作為給付員工工作報酬
、退休之準據,並未將領班加給明示排除於工資性質之外。
且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關於退休金計算之平均工資認定,由
經濟部依國管法第33條授權所訂定之退撫辦法第3條規定亦
係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又退撫辦法作業手冊在附件貳之
一給與項目表固未列入「領班加給」(見原審卷第
  117頁),惟該作業手冊僅為經濟部依其職權為規範機關內
部秩序及運作,對所屬事業制定之行政規則,並無直接對外
發生法規範效力。另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
態樣與所屬人員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
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故行政院所規定關於國營事
業所屬人員之待遇及福利標準、經濟部所定有關單一薪點制
、工資給與之辦法若與勞基法有所牴觸,仍應以勞基法之規
定為據。領班加給具有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與之性質,核
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謂之工資,已如前述,自不得以行政
院及經濟部從未將領班加給核定為列入計算平均工資之給與
項目,即將屬工資性質之領班加給排除於平均工資外。又領
班加給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本屬法院應依職權個案判斷
之事項,行政機關之解釋,僅具參考性質,並無拘束法院之
效力,故上訴人援引之相關函釋,均無從採為對其有利之認
定。上訴人此部分所辯,難認有理。 
 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算
之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按勞工退休金之給付,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勞基法第55條第3項前段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被上訴人退休時,上訴人未將被上訴人領班加給計入
平均工資計算,而未於如附表「退休日期」欄所示日期起30
日內給付之,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如附
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日期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六、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各如附表「應補
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
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原審為上訴人此部分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
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文珠附表:
編號 姓名 服務年資起算 日期 退休日期 退休金基數 平均領班加給 應補發退休金 溢領金額 應補發金額 利息起算日 1 翁漢陽 67年10月13日 111年1月16日 勞基法施行前 11.6667 退休前3個月 439元 7萬2,955元 0元 7萬2,955元 111年2月16日 勞基法施行後 33.3333 退休前6個月 2,035元 2 游志賢 67年10月13日 109年6月5日 勞基法施行前 11.6667 退休前3個月 3,270.6667元 11萬5,719元 240元 11萬5,479元 109年7月6日 勞基法施行後 33.3333 退休前6個月 2,326.8333元 3 吳木榮 62年6月21日 111年1月28日 勞基法施行前 22.3333 退休前3個月 3,633.3333元 16萬3,020元 0元 16萬3,020元 111年2月28日 勞基法施行後 22.6667 退休前6個月 3,612.1667元 4 陳永結 65年7月3日 109年4月2日 勞基法施行前 16.1667 退休前3個月 2,234元 11萬1,064元 160元 11萬0,904元 109年5月3日 勞基法施行後 28.8333 退休前6個月 2,599.3333元 5 林建業 61年6月10日 109年6月5日 勞基法施行前 24.3333 退休前3個月 3,032.3333元 13萬6,045元 0元 13萬6,045元 109年7月6日 勞基法施行後 20.6667 退休前6個月 3,012.5元 6 陳慶聲 67年10月13日 111年1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1.6667 退休前3個月 2,330元 9萬8,589元 640元 9萬7,949元 111年3月3日 勞基法施行後 33.3333 退休前6個月 2,142.1667元 7 吳武男 68年10月13日 112年4月15日 勞基法施行前 9.6667 退休前3個月 1,119.6667元 8萬9,941元 0元 8萬9,941元 112年5月16日 勞基法施行後 35.3333 退休前6個月 2,239.1667元 8 鄭文正 62年6月21日 109年6月11日 勞基法施行前 22.3333 退休前3個月 1,037.3333元 6萬6,880元 239元 6萬6,641元 109年7月12日 勞基法施行後 22.6667 退休前6個月 1,9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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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