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獎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易字,114年度,17號
TPHV,114,勞上易,17,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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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張耀仁
訴訟代理人 姚書容律師
被 上訴 人 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銧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2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10年7月14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
任新事業發展部(下稱系爭部門)業務人員,原約定月薪新
臺幣(下同)5萬5,000元,自111年6月1日起調整為6萬元,
嗣於112年3月22日,經調動至試劑部門擔任銷售工作。於11
0、111年之疫情期間,伊由訴外人吳佩蓉即直屬主管帶領,
積極銷售防疫產品,為被上訴人開創業績,被上訴人法定代
理人戴國銧曾口頭允諾將發放獎金。吳佩蓉乃於111年7月10
日提出簽呈(下稱系爭簽呈),記明系爭部門之業績獎金及
銷售助攻獎金計算標準,經戴國銧簽名核准,戴國銧復於同
年月15日在Line對話向吳佩蓉表達同意系爭簽呈所載獎金計
算式。嗣吳佩蓉於112年1月16日,依系爭簽呈提出發放獎金
簽呈戴國銧,包括伊之110年、111年業績獎金各5萬4,394
元、81萬5,376元及111年銷售助攻獎金28萬3,700元,共115
萬3,470元(下合稱系爭獎金),然戴國銧竟拒絕簽核,亦
不發放系爭獎金。又伊任職系爭部門期間,自110年8月13日
(原審判決誤載為同年月18日)至111年5月24日之平日加班
時數如附表所示,伊復於111年4月23日、同年5月7日之休息
日及於同年5月1日之勞動節加班,被上訴人應各給付加班費
6萬0,936元、3,839元、1,833元,共6萬6,608元。爰依系爭
簽呈、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
款、第2項、第37條第1項、第39條規定,求為判決上訴人再
給付伊122萬0,078元本息(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就系爭獎金發放未達成合意,系爭簽呈
僅為伊之內部意思形成過程,並非被上訴人與系爭部門個人
之獎金契約。又戴國銧於系爭簽呈上批示業務獎金之發放,
應符合「應收帳款收回、庫存必須處理清楚、其他業務必須
處理的事項如材料等、利潤必須維持」之條件(下稱系爭條
件),縱兩造就系爭獎金發放達成合意,系爭條件亦未成就
,上訴人仍不得請求伊發放系爭獎金。另伊於104年8月1日
制定加班補休管理辦法,並於105年4月14日修訂公告,上訴
人知悉上開辦法,且曾多次提出申請,然其提出之快篩生產
加班簽到表(下稱系爭簽到表),未依前開辦法所訂作業流
程圖,於加班前事先申請,亦未以加班補休申請單提出申請
,無法認定系爭簽到表之內容屬實,上訴人不得據而請求加
班費。故上訴人本件請求,均無理由等語。
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6,661元本息,另駁回上訴人
其餘請求,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
部分,未聲明不服)。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
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22萬0,07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192頁):
 ㈠上訴人自110年7月14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原約定每月薪資5
萬5,000元,自111年6月1日起調整為6萬元,於112年3月22
日經調動至試劑部擔任銷售工作。
 ㈡吳佩蓉於111年7月10日向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戴國銧提出系
簽呈
五、兩造爭執要點為: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122萬0,0
78元本息?茲就兩造爭點及本院得心證理由分述如下:  
 ㈠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系爭獎金115萬3,470元?
 ⒈所謂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
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
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此觀勞動基
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即明。而績效獎金,如係雇主為激勵員
工士氣,按績效由盈餘抽取部分而發給,屬於獎勵、恩惠性
之給與,非經常性給與,即非屬工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績效獎金除雇主已列為勞
動契約中之條件,而認其屬工資外,其性質屬恩惠性給與,
勞工對此並無請求權。    
 ⒉上訴人主張吳佩蓉於111年7月10日提出系爭簽呈,經戴國銧
簽名核准,戴國銧復於同年月15日在Line對話向吳佩蓉表達
同意系爭簽呈所載獎金計算式,伊自得依系爭簽呈請求系爭
獎金等語,並提出系爭簽呈、對話紀錄為證(見原審勞補卷
一第26-29頁)。惟被上訴人則予否認。經查:
 ⑴系爭簽呈為系爭部門主管吳佩蓉所擬定,吳佩蓉英文名為L
auren,上訴人為吳佩蓉徵聘,兩造訂立勞動契約時,並無
約定業績獎金、銷售助攻獎金之給與,被上訴人亦無制定、
公告發放各類獎金、績效獎金辦法等情,業據證人吳佩蓉
本院到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56、157、159頁)。可
見被上訴人並無將業績獎金、銷售助攻獎金列為兩造間勞動
契約條件,自未認該等獎金為工資,則其性質屬恩惠性給與
,上訴人對此即非當然具有請求權。
 ⑵又觀之系爭簽呈內容(見原審勞補卷一第26頁),僅記載「…
…若NBD部門達標年初公司所設定之部門業績目標(附件2)
,即發放以下獎金」等語,並無載明請求發放獎金之具體金
額。而系爭簽呈下方載有會簽流程為:呈核部門、經辦、覆
核、部門主管、會簽單位、主管批示等語,然除部門主管欄
吳佩蓉簽名Lauren.Wu外,並無其他會簽單位覆核以完成
程序,核與證人張瑞湖即被上訴人總經理於本院到庭證稱:
系爭簽呈不符合公司規定,並無覆核單位簽核等語相符(見
本院卷二第169頁)。證人吳佩蓉於本院亦到庭證稱:伊於1
11年7月10日簽呈戴國銧後,戴國銧未將此簽呈交給承辦
人員辦理後續流程及公告,該簽呈並未記載上訴人業績獎金
、銷售助攻獎金之金額共計115萬3,470元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160頁)。且戴國銧於其上書寫系爭條件,表明發放獎金
仍須符合要件,並無允諾發給系爭獎金,難認兩造已達成被
上訴人發放上訴人系爭獎金之合意。參以吳佩蓉復於112年1
月16日先後擬定二份簽呈,記載吳佩蓉、上訴人及訴外人陳
業皓(下稱吳佩蓉等3人)分發獎金數字,請求被上訴人發
放其3人獎金,然其同日先後擬定版本記載上訴人業績獎金
、銷售助攻獎金之金額,並不相同,亦無經戴國銧簽名及其
他會簽單位覆核,有前開簽呈可稽(見原審勞補卷一第30-3
1、46-48頁)。則據此益見系爭簽呈僅為請求、建議性質,
被上訴人未承諾給與系爭獎金,兩造間獎金契約並未成立,
否則吳佩蓉應無提出系爭簽呈之後,復於112年1月16日提出
簽呈再次請求發放獎金,卻仍未能確定獎金數額之理。
 ⑶再者,戴國銧於112年月15日在Line對話,係向吳佩蓉表示:
「我看完妳(吳佩蓉)的獎金提撥的方式沒有問題,所以公
司賺錢多寡和妳所提的方案都有關聯,愈早拿到款項,我們
就不會每天付很高利息,相對妳的獎金就多一些,所以請妳
儘快想到方法拿到貨款,辛苦妳了,謝謝」等語(見原審勞
補卷一第28頁)。亦見系爭簽呈吳佩蓉請求發放系爭獎金
所提方案,戴國銧僅稱系爭簽呈記載獎金提撥方式沒有問題
,表明希望吳佩蓉儘快想到方法拿到貨款,並無承諾依系爭
簽呈發放吳佩蓉等3人獎金之隻字片語,難認兩造已成立獎
金契約。則系爭簽呈、前開Line對話內容,無從採為上訴人
有利之認定。故被上訴人辯稱兩造未就系爭獎金發放達成合
意,系爭簽呈僅為伊之內部意思形成過程,並非被上訴人與
系爭部門個人之獎金契約等語,應值採信。
 ⒊綜上,被上訴人並無將業績獎金、銷售助攻獎金列為兩造間
勞動契約條件,該等獎金非屬工資,上訴人對此無請求權。
而系爭簽呈無從認定兩造已達成被上訴人發放上訴人系爭獎
金之合意,自非可作為上訴人請求發放系爭獎金依據。則兩
造關於系爭條件是否為戴國銧單方意思表示及是否已成就等
節之主張及抗辯,自無再審究必要。故上訴人依系爭簽呈
容,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系爭獎金115萬3,470元本息,即屬
無據。
 ㈡上訴人得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其加班費6萬6,608元? 
 ⒈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勞基法第30條第5
項定有明文。又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
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勞動事件法第38條亦有
明文。該條規定所指之出勤紀錄,係指雇主依勞基法第30條
第5項、第6項規定應置備之勞工出勤紀錄。 
 ⒉上訴人主張其自110年8月13日至111年5月24日之平日加班時數如附表所示,又於111年4月23日、同年5月7日休息日及於同年5月1日勞動節出勤各1日等語,並提出系爭簽到表、吳佩蓉戴國銧之Line對話紀錄、短期工讀生工作照片、簽到表為證(見原審勞補卷一第60-70頁、本院卷一第223-233頁)。惟被上訴人則予否認,並提出上訴人出勤卡為證(見原審卷一第58-65頁)。經查:
 ⑴上訴人提出之系爭簽到表,僅記載時間及由上訴人自行簽名
,並無主管簽名審核,有系爭簽到表可稽(見原審勞補卷一
第60-70頁)。證人吳佩蓉於原審到庭證稱:疫情期間部門
每天加班,伊讓上訴人根據公司過往經驗,加班用簽到簽退
表留做證據,公司並沒有任何加班簽核表要簽核。系爭簽到
表是在衛福部案子做完,跟戴國銧申請獎金後差不多一起時
間提出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38-139頁),且上訴人提出被
上訴人打卡單設置處照片,亦記載「因業務因素未打上或下
班卡之同仁,請落實未打卡日期的說明填寫(須事前知會主
管),並於周一交給主管簽名審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1
9頁)。可見系爭簽到表僅為上訴人自行填載,並非被上訴
人所提供,亦無經其部門主管吳佩蓉確認,無從認定上訴人
係依其實際下班情形逐日填載,自難謂系爭簽到表填載時間
,為上訴人實際下班時間。故上訴人依系爭簽到表而主張其
加班情形云云,並不可採。
 ⑵證人吳佩蓉復於本院到庭證稱:上訴人出勤卡有Lauren之簽
名,係經伊確認。出勤卡是上訴人之出勤打卡情形,伊幾乎
每天都會看,因為需要主管簽名才能回交給公司。公司要求
業務外出主管都要簽名。上訴人上下班需要簽名,直接簽在
打卡單上,主管再簽名確認後回交。伊帶領團隊加班時,伊
自己部分不用打卡,只要簽名,其他同仁要打卡,如果加班
,伊有請他們簽加班表。因為他們的加班費是由伊幫忙申請
,所以伊會看。上訴人個人加班時,要打卡,如果沒辦法趕
回來,就用簽名的。加班費是要伊確認審核的。伊還沒有替
部門向公司申請過加班費等語(見本院卷第157-158頁),
並有被上訴人提出上訴人之出勤卡可稽(見原審卷一第58-6
5頁)。足見被上訴人提出前開上訴人之出勤卡,為上訴人
實際出勤打卡情形,上訴人主管吳佩蓉幾乎每天查看,因須
主管簽名始能回交給公司,上訴人加班亦要打卡,無法打卡
則簽名,加班費須由吳佩蓉確認,疫情期間團隊加班時,須
簽加班表,由吳佩蓉替部門申請加班費,但吳佩蓉並未替部
門申請過加班費。則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之加班情形係如出
勤卡所載等語,應值採信。
 ⑶又經審視吳佩蓉戴國銧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23
-228頁),吳佩蓉雖於非上班時間傳送訊息予戴國銧,然訊
息內容並無表明吳佩蓉等3人之具體加班時間及情形;且吳
佩蓉既證稱上訴人加班須打卡,無法打卡則簽名,加班費
由其確認,已如前述,自難僅因吳佩蓉於非上班時間傳送訊
息予戴國銧,即謂上訴人確有加班。至上訴人提出之短期工
讀生工作照片、簽到表(見本院卷一第229-233頁),僅足
證明被上訴人之短期工讀生工作情形,與上訴人是否加班無
關,此由前開工作照片之日期為111年5月22日,該日核非上
訴人本件請求加班費之日期即明。則前開對話紀錄、短期工
讀生工作照片、簽到表,亦難採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⒊綜上,上訴人之加班情形係如出勤卡所載,則依出勤卡內容,上訴人自110年8月13日至111年5月24日,其平日加班係如附表本院認定之加班總時數所示。兩造對於上訴人本件請求加班費期間月薪為5萬5,000元,每小時之工資、加班費分別為229元、271元,並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71頁),則上訴人於前開期間可請求之平日加班費,係如附表合計欄所示6,661元。又依前開出勤卡之打卡情形,上訴人並無於111年4月23日、同年5月7日之休息日加班,亦無於111年5月1日之勞動節出勤。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其平日延長工時班費6萬0,936元,及於111年4月23日、同年5月7日休息日之加班費3,839元,於111年5月1日勞動節之工資1,833元,共6萬6,608元,亦屬無據。
六、從而,上訴人依系爭簽呈、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第2
款、第2項、第37條第1項、第3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再給
付其122萬0,0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附表:上訴人平日加班
   前2小時加班費(1.34×平均每小時工資229元×加班時數) ;超過2小時加班費(1.67×平均每小時工資229元×加班時 數)
編號 日期 上訴人主張開始加班時間 上訴人主張結束加班時間 上訴人主張加班時數 打卡下班情形 本院認定加班總時數 本院認定前2小時加班費 本院認定超過2小時加班費 合計 證據及出處 1 110/8/13 17:30 20:30 03時00分 O 0 0 0 0   2 110/8/31 17:30 20:30 03時00分 O 0 0 0 0   3 110/9/9 17:30 20:05 02時35分 O 0 0 0 0   4 110/9/23 17:30 19:09 01時39分 O 0 0 0 0   5 110/9/24 17:30 19:36 02時06分 18:23 53分 271 0 271 出勤卡(原審卷一第59頁) 6 110/10/6 17:30 20:01 02時31分 O 0 0 0 0   7 110/10/20 17:30 19:19 01時49分 17:36 0 0 0 0 出勤卡(原審卷一第59頁) 8 110/10/21 17:30 20:34 03時04分 O 0 0 0 0   9 110/10/29 17:30 20:13 02時43分 事假 0 0 0 0   10 110/11/16 17:30 20:08 02時38分 O 0 0 0 0   11 110/11/17 17:30 19:07 01時37分 O 0 0 0 0   12 110/11/22 17:30 19:11 01時41分 17:31 0 0 0 0 出勤卡(原審卷一第59頁) 13 110/11/23 17:30 20:03 02時33分 O 0 0 0 0   14 110/11/30 17:30 20:10 02時40分 O 0 0 0 0   15 110/12/6 17:30 19:32 02時02分 O 0 0 0 0   16 110/12/8 17:30 19:00 01時30分 O 0 0 0 0   17 110/12/20 17:30 19:01 01時31分 O 0 0 0 0   18 110/12/24 17:30 19:07 01時37分 O 0 0 0 0   19 110/12/27 17:30 19:32 02時02分 O 0 0 0 0   20 110/12/29 17:30 19:05 01時35分 O 0 0 0 0   21 110/12/30 17:30 19:26 01時56分 O 0 0 0 0   22 111/1/4 17:30 20:11 02時41分 O 0 0 0 0   23 111/1/7 17:30 20:08 02時38分 O 0 0 0 0   24 111/1/10 17:30 20:00 02時30分 O 0 0 0 0   25 111/1/12 17:30 19:18 01時48分 O 0 0 0 0   26 111/1/13 17:30 19:12 01時42分 O 0 0 0 0   27 111/1/24 17:30 20:00 02時30分 O 0 0 0 0   28 111/1/25 17:30 20:20 02時50分 18:27 57分 292 0 292 出勤卡(原審卷一第60頁) 29 111/1/26 17:30 20:00 02時30分 O 0 0 0 0   30 111/1/27 17:30 22:34 05時04分 O 0 0 0 0   31 111/1/28 17:30 21:44 04時14分 O 0 0 0 0   32 111/2/8 17:30 20:07 02時37分 O 0 0 0 0   33 111/2/10 17:30 20:00 02時30分 O 0 0 0 0   34 111/2/14 17:30 20:00 02時30分 O 0 0 0 0   35 111/2/16 17:30 19:02 01時32分 O 0 0 0 0   36 111/2/17 17:30 18:45 01時15分 O 0 0 0 0   37 111/2/18 17:30 18:56 01時26分 O 0 0 0 0   38 111/2/25 17:30 20:40 03時10分 O 0 0 0 0   39 111/3/1 17:30 19:12 01時42分 無出勤卡 01時42分 522 0 522   40 111/3/2 17:30 20:00 02時30分 無出勤卡 02時30分 614 191 805   41 111/3/3 17:30 18:54 01時24分 無出勤卡 01時24分 430 0 430   42 111/3/4 17:30 20:08 02時38分 無出勤卡 02時38分 614 242 856   43 111/3/9 17:30 19:16 01時46分 無出勤卡 01時46分 542 0 542   44 111/3/11 17:30 19:56 02時26分 無出勤卡 02時26分 614 165 779   45 111/3/25 17:30 20:03 02時33分 無出勤卡 02時33分 614 210 824   46 111/3/29 17:30 20:10 02時40分 無出勤卡 02時40分 614 255 869   47 111/3/30 17:30 19:02 01時32分 無出勤卡 01時32分 471 0 471   48 111/4/6 17:30 21:41 04時11分 O 0 0 0 0   49 111/4/7 17:30 19:09 01時39分 O 0 0 0 0   50 111/4/11 17:30 18:33 01時03分 O 0 0 0 0   51 111/4/12 17:30 20:20 02時50分 O 0 0 0 0   52 111/4/13 17:30 20:01 2時31分 O 0 0 0 0   53 111/4/14 17:30 20:22 02時52分 O 0 0 0 0   54 111/4/18 17:30 20:00 02時30分 O 0 0 0 0   55 111/4/19 17:30 20:18 02時48分 O 0 0 0 0   56 111/4/20 17:30 22:00 04時30分 O 0 0 0 0   57 111/4/21 17:30 22:00 04時30分 O 0 0 0 0   58 111/4/22 17:30 22:22 04時52分 O 0 0 0 0   59 111/4/25 17:30 20:33 03時03分 O 0 0 0 0   60 111/4/26 17:30 22:01 04時31分 O 0 0 0 0   61 111/4/27 17:30 20:17 02時47分 O 0 0 0 0   62 111/4/28 17:30 20:09 02時39分 O 0 0 0 0   63 111/4/29 17:30 21:11 03時41分 O 0 0 0 0   64 111/5/3 17:30 20:30 03時00分 O 0 0 0 0   65 111/5/4 17:30 21:01 03時31分 O 0 0 0 0   66 111/5/5 17:30 20:33 03時03分 O 0 0 0 0   67 111/5/6 17:30 20:38 03時08分 O 0 0 0 0   68 111/5/9 17:30 21:00 03時30分 O 0 0 0 0   69 111/5/10 17:30 21:01 03時31分 O 0 0 0 0   70 111/5/11 17:30 20:09 02時39分 O 0 0 0 0   71 111/5/12 17:30 20:33 03時03分 O 0 0 0 0   72 111/5/13 17:30 20:31 03時01分 O 0 0 0 0   73 111/5/16 17:30 20:10 02時40分 O 0 0 0 0   74 111/5/17 17:30 20:34 03時04分 O 0 0 0 0   75 111/5/18 17:30 20:31 03時01分 O 0 0 0 0   76 111/5/19 17:30 20:49 03時19分 O 0 0 0 0   77 111/5/23 17:30 20:33 03時03分 O 0 0 0 0   78 111/5/24 17:30 20:30 03時00分 O 0 0 0 0   合計             5,598 1,063 6,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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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冷泉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