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更一字,114年度,20號
TPHV,114,上更一,20,2025080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林彥宏
複 代理 人 程光儀律師
林泓均律師
廖志剛律師
林昶邑律師
被 上訴 人 田正成
謝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張文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