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4年度,7號
TPHV,114,上易,7,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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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彭春媛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被 上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吳伯修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凌忠嫄,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
胡光華,有卷附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見本院卷第
57至60頁)。茲據胡光華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53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
1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已於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兩造表明有
再試行和解之需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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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