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4年度,219號
TPHV,114,上,219,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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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曹志淵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黃唐施律師
被 上訴 人 鍾沂樺
訴訟代理人 楊筑鈞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漢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2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之前為男女朋友關係,上訴人於民國11
2年2月21日以急需資金支付股票交割款為由向伊借款新臺幣
(下同)290萬元,伊因而於翌(22)日分別匯款250萬元、
40萬元(計29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予上訴人。伊女兒即
訴外人錢稚婷(下稱錢稚婷)於同年4月間發現系爭款項匯
款執據後,以訊息及電話催請上訴人清償,上訴人在與錢稚
婷電話中稱「我爽的時候我就還他,我不爽的時候,你一毛
錢都不用還啦」「你就這樣跟他講,但是我會還他,你要讓
我爽啊」(合稱系爭言詞)等語,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契
約存在,伊得請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如認兩造間無消費
借貸關係,上訴人無法律上原因受領系爭款項,受有利益,
致伊受有損害,亦應返還不當得利。爰先位依民法第478條
規定,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
人2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滿1個月翌日(即112年1
2月8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
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至被上訴人就其餘請求即上訴人給付290萬元自112年11月
8日至同年12月7日間之法定利息部分,經原審判決駁回,未
提起上訴,業已確定,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因其友人即訴外人江威緒(下稱江威
緒)急需900萬元資金而向上訴人借貸,上訴人便於104年底
至105年間陸續以交付現金方式貸與被上訴人250萬元,被上
訴人轉而出借江威緒;復於106或107年間因被上訴人不慎撞
倒一排停置機車,伊以交付現金方式貸與被上訴人40萬元以
賠償該事故造成數名被害人車損,是被上訴人乃積欠上訴人
290萬元。錢稚婷將之誘導為伊向被上訴人借款,伊盛怒之
下而為系爭言詞,系爭言詞不能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合意
。被上訴人於112年2月22日將290萬元匯至伊帳戶,以償還
伊貸與之上開250萬元及40萬元借款,伊受領非無法律上原
因等語,資為抗辯。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之前為男女朋友關係。
 ㈡被上訴人於112年2月22日合計匯款290萬元至上訴人帳戶。
 ㈢錢稚婷於112年4月間發現匯款執據,以訊息及電話催請上訴
人清償。上訴人在與錢稚婷電話中為系爭言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70條之1規定協議簡化爭點:
  被上訴人先位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備位依第179條規定,請
求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是否有理?被上訴人是否基於消費
借貸之合意,將290萬元匯至上訴人帳戶?上訴人自被上訴
人受領290萬元有無法律上原因?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
與人亦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4條
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
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
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㈡被上訴人有於112年2月22日合計匯款290萬元至上訴人帳戶一
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且有卷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
款憑證、被上訴人之郵局帳戶明細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封面
及內頁可稽(見原審卷第21至23、103至111頁),堪信為真
,而可認兩造間有上開金錢交付之事實,然上訴人否認與上
訴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
,自應由被上訴人就該借貸合意此一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被上訴人就主張兩造間就290萬元具有借貸合意乙節
,業據提出上訴人所不爭執之其與被上訴人女兒錢稚婷之通
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電話錄音譯文各1份為證(見原審卷
第25至27、29至33頁)。參以錢稚婷與上訴人之通訊軟體LI
NE對話紀錄(詳見附件一)(見原審卷第25至27頁),錢稚婷
於112年4月2日明確提到「你跟我媽調290萬的事,我知道了
」等語,直接向上訴人指出其借款之金額,且多次要求上訴
人「先還我媽錢」、「請你盡快處理」。此外,錢稚婷LINE
對話中提到「你自己股票輸錢也不能這樣對待她」等語,均
未見上訴人否認,堪認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調借290萬之事有
可信度,且上訴人因經濟壓力而有借錢之動機。
 ㈢觀之錢稚婷與上訴人間之電話錄音譯文內容(詳見附件二),
上訴人在對話中並未否認自身財務問題,並表示:「我爽的
時候我就還他,我不爽的時候你一毛錢都不用還啦。你就這
樣跟他講,但是我會還他」等語,其回應「我爽的時候我就
還他」,顯示其對這筆款項並未反駁借款存在,反而稱「我
會還他」,直接承認其還款責任,而間接承認債務之存在。
此外,於錢稚婷提出「290萬」此具體數字時,上訴人乃回
應「他吃我的用我的都不用講」、「啊住的勒?」,或提及
過去幫被上訴人支付的費用,包括「摩托車跟人家撞,開車
去撞到人,錢也是我花,出門什麼錢都我在花,他出門沒有
花半毛錢啦,就這樣去鄉下玩也一樣」、「20幾萬哦」、「
他幾萬幾萬幾萬給我這樣拿走」等或以「我有跟他講好了」
或「你去問你媽」等模糊說法回應,及對錢稚婷詢問「290
萬你是怎麼算的,你講」時,上訴人乃回應「有時候我會拿
錢給她」、「我是隨便一兩萬的給她」等語,尚與上訴人嗣
於本院審理期間,辯稱其所收受之290萬元,係被上訴人返
還先前向上訴人所借包括40萬元之車禍借款及250萬元轉借
江威緒之借款云云,明顯不符,難認屬實,是上訴人該部
分之辯詞,既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信。亦不得以被上訴
人雖有借款250萬元予江威緒,並於情書上告知上訴人江威
緒曾有還款之事實,即謂被上訴人出借予江威緒之款項即係
上訴人所轉借,所辯均不足採,堪認被上訴人就兩造間系爭
款項達成消費借貸之合意業已舉證證明,被上訴人主張兩造
間就系爭款項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應屬有據。
 ㈣按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
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
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
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
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
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裁判先例意旨參照)。系爭
借款並未定返還期限,被上訴人起訴狀繕本之送達自得作為
民法第478條之催告。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11月7日由
上訴人親自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領取(
見原審卷第41頁),並為上訴人所不爭,故自112年11月7日
起算一個月,上訴人應於112年12月7日返還借款290萬元。
綜上,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290萬元及自112年12月8日
起算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先位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及民法
第478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290萬元,及自112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准許
。被上訴人先位之訴既有理由,其備位依民法第179條規定
所為請求,即無庸裁判。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陳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附件一
日期 被上訴人女兒錢稚婷與上訴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112年4月1日 我媽又出車禍了啦,輔大急診室,你不用關心她一下嗎? 112年4月2日 阿淵,我告訴你,你跟我媽調290萬的事,我知道了,是我媽躺病床我翻她包包發現的,她都不敢讓我知道,我警告你快還給她,你自己股票輸錢也不能這樣對待她~你上次電話怎麼跟我說的,你應該沒忘吧?你說會好好照顧他,再怎樣他也是你的女人,更何況這是他的辛苦錢你最清楚,請你盡快處理,希望你給個交待。 我不是我媽個性,我絕對會追究到底。 112年4月18日 只會叫我快買房子,我哪有那麼多,那先還我媽錢啊,讓我媽贊助我啊,我還幫我媽多背100多萬增貸好不好,我連工作都沒了,就你會說風涼話。
附件二
時間 被上訴人女兒錢稚婷與上訴人電話錄音譯文內容 00:18 錢稚婷:你跟我媽借錢那件事到底處理的怎麼樣?你有什麼打算? 上訴人:什麼什麼打算? 錢稚婷:你不是叫我媽跟我講說你要來跟我談嗎? 上訴人:不是啦,他吃我的用我的,這個還沒跟他算啦齁。 錢稚婷:我問你啦。 上訴人:住我的。不是啦那個你放著我有跟他講好了啦。 錢稚婷:什麼講好了,並沒有講好喔。 上訴人:這個大可大可不必啦,你聽我講啦。 錢稚婷:好啦,你講,你先講。 上訴人:他吃我的用我的都不用講。 錢稚婷:你講啊。 上訴人:但是我有跟他講好了啦。 錢稚婷:講什麼啊。 上訴人:你去問你媽就好了。 錢稚婷:我問過了啊,他說他沒有答應你喔。 上訴人:他是要強詞奪理吧。 錢稚婷:什麼叫強詞奪理?我問你啦,你說這麼多年來吃你的用你的,第一個你們沒有住在一起,第二個你給他吃什麼要吃到290萬?你是天天請他吃鮑魚魚翅是不是? 上訴人:啊住的勒?啊真的還吃不錯勒。 錢稚婷:我問你啦,你二月。 上訴人:真的勒,真的,他還吃不錯欸。 錢稚婷:那我不管,吃歸吃啊,你們兩個在一起連吃都要算錢就對了喔,你的意思是這樣子是不是。 上訴人:不是啦,不是這樣,不是說這樣子講啦,他假如真的要這樣覺得的話,但是我跟他講內容,我已經跟他講清楚了。 錢稚婷:不是啊,你說他吃你的。 01:33 上訴人:我爽的時候我就還他,我不爽的時候你一毛錢都不用還啦。你就這樣跟他講,但是我會還他,你要讓我爽啊。 錢稚婷:什麼叫讓你爽?你也沒跟他說,你什麼時候要還他啊。 上訴人:不是啦,講道理,講道理。 錢稚婷:那你說啦,什麼叫什麼不講道理,你拿他的錢這樣叫講道理? 上訴人:他每天都會來這裡騷擾我,用我的遙控器,齁,啊也有我的門鎖磁,撞車我還幫他分半,啊去摩托車跟人家撞,開車去撞到人,錢也是我花,出門什麼錢都我在花,他出門沒有花半毛錢啦,就這樣去鄉下玩也一樣,啊怎麼說。 錢稚婷:啊拜託你幫他付車禍的錢,你回答我,你有要付到290萬嗎?你是這樣子算的嗎? 上訴人:不是啦,這好幾年前的事情喔,20幾萬哦。 錢稚婷:20幾萬,那你290萬還他,我20萬還你啊,笑死人。 上訴人:不是啦,還有很多,很多事件欸啦,不是這樣啦。 上訴人:那也沒有人像你這樣硬凹的啦,你這個叫拐他的錢好不好。 上訴人:我哪有硬凹,我沒有拐啊,我們兩個講好了。 錢稚婷:什麼叫講好的?你自己跟他借的喔,他並沒有要拿給你喔。 上訴人:他自己拿出來還我的啊,對不對。 錢稚婷:他還你,也沒有還到290萬吧,聽你在那邊講,你要不要去法官講啊。 上訴人:來我這邊XX拿,什麼也拿。 錢稚婷:你那個,你是怎麼算的,你是怎麼算到290萬的,你自己講啊。 上訴人:我有跟他講好了啦。 錢稚婷:並沒有啦,我媽說他沒有啦,誰跟你講好了啦。 上訴人:你自己去問他就好了。 錢稚婷:我問過了。 上訴人:我聽你在講(臺語)呵呵呵錢稚婷:我就是問過了,我問你一句,你老實回答我啦。 上訴人:你這樣你們來山上?對質好了,我們三個對質。 錢稚婷:對質? 上訴人:就去那個,那個法院吧。 錢稚婷:對質,好啊。我問你,我老實問你一句啦,2月2號我媽匯了290萬給你,你帶他去郵局領錢喔,他去解約他的定存喔,290萬,除了這個你到底還跟他拿多少錢啦,我就不信我媽身上都沒錢了,除了290萬,你到底還跟他拿了多少錢,你自己講啦。 上訴人:他幾萬幾萬幾萬給我這樣拿走啊,他這樣都不算的喔? 錢稚婷:什麼東西什麼東西拿走?他拿走你什麼東西? 上訴人:欸他有時候給我,我隨便一萬兩萬給他的欸,那都不算? 04:16 錢稚婷:一萬兩萬,那你拿他290萬怎麼算蛤,你是怎麼算的你講啦。 上訴人:他有時候我會拿錢給他的啊。 錢稚婷:你他媽的,他媽的拿個兩三千算拿錢喔? 上訴人:我拿給他的啊。 錢稚婷:你跟他在一起拿錢給他也應該的啦,笑死人我男朋友拿錢給我,我也不會講什麼啊,你不是說你要照顧他,你拿一些零用錢給他,也要算是不是? 上訴人:他找麻煩的ㄋㄟ。 錢稚婷:找什麼麻煩? 上訴人:還給我車子,車子那個輪胎弄破,弄啤酒,啤酒弄破。 錢稚婷:欸輪胎弄破,那你有沒有想一想,曹志淵,你自己沒有駕照,逼他去開車喔,你自己酒後被吊銷駕照,他才去開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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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