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13年度,253號
TPHV,113,重上,253,202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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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53號
被 上訴 人 張琰
郁瑛
黃徐玉敏(即黃東岳之承受訴訟人)

黃郁琴(即黃東岳之承受訴訟人)

黃鴻祥(即黃東岳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追 加被 告 涂乾亮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沈宜穎等人拆屋還地等事件,對追加被
告涂乾亮追加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追加如附表所示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被上訴人黃東岳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死亡,經其繼承人黃徐
玉敏、黃郁琴黃鴻祥(下稱黃徐玉敏等3人)聲明承受訴
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料可稽(
本院卷三第169、175至181頁),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原訴與追加之新訴,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因可利用
原訴訟資料,除有礙於對造防禦權之行使外,在第一審固得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為當事人之追加
。若在第二審依同法第446條第1項適用第255條第1項第2款
規定追加當事人,則須於對造之審級利益及防禦權之保障無
重大影響,始得為之,以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之保障及訴訟
經濟之要求(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1號、第363號裁定
意旨)。
三、被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沈宜穎沈文星沈錦祿、
沈振祿、沈金龍沈鳳溪沈立夫沈立中(下分稱姓名,
合稱沈宜穎等8人)繼承訴外人沈阿增所遺如桃園市楊梅地
政事務所民國114年6月23日複丈成果圖(下稱附圖)所示全
部地上物,無權占有其等與訴外人黃榮古分別共有坐落桃園
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受有相
當租金不當得利,請求沈宜穎等8人拆屋還地及給付自104年
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日止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另請求設籍
居住在上開地上物之涂乾亮遷出(見原審卷第368、369、4
25至429頁),並未聲明請求涂乾亮拆屋還地及給付不當得
利。原判決命涂乾亮拆除附圖編號847⑺、847所示地上物(
下稱系爭地上物)、返還占用土地及給付如附表所示不當得
利,核屬訴外裁判。
四、本院自113年5月6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已進行9次準備程
序,1次言詞辯論程序,被上訴人卻於114年6月24日、同年7
月28日具狀追加主張涂乾亮以系爭地上物無權占有系爭土地
,受有附表所示不當得利等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
中段、第821條、第179條規定,並聲明如附表所示(本院卷
三第412、426、427、436頁)。惟被上訴人在原審並未對涂
乾亮為上開主張及請求(原審卷第368、369、425至429頁
),涂乾亮在原審亦未就此部分為任何答辯或陳述,經本院
通知後,亦未具狀表示同意此部分追加之訴(本院卷三第46
9頁),被上訴人此部分訴之追加,對涂乾亮之審級利益及
防禦權之保障顯有重大影響,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卓雅婷附表:
㈠涂乾亮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如桃園 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6月23日複丈成果圖編號847⑺、編 號847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 人。
㈡涂乾亮應給付被上訴人黃徐玉敏等3人1萬4016元,張琰瑛7008 元、張郁瑛7008元,及均自109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 月給付黃徐玉敏等3人240元、張琰瑛120元、張郁瑛120元。         
計算式: 
權利人 附圖編號 面積(㎡)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涂乾亮 847⑺、 847 122+22=144 一、104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之相當租金不當得利: ㈠黃徐玉敏等3人:14,016元(112,615  144/1157=14,016)。 ㈡張琰瑛:7,008元(56,307144/1157=  7,008)。 ㈢張郁瑛:7,008元(56,307144/1157=  7,008)。 二、109年1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 ㈠黃徐玉敏等3人:240元(計算式:1,928  144/1157=240)。 ㈡張琰瑛:120元(計算式:964144/1157=120)。 ㈢張郁瑛:120元(計算式:964144/115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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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