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陳政豪
被上訴人 林玟伶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占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
3年度附民字第116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侵占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易字第42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
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
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