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79號
原 告 吳莉毓
被 告 林志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114年度上訴字第1079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在刑
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侵權行為。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
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746號判決上訴駁
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