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4年度,81號
TPHM,114,重附民,81,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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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唐玉芳
許仁明
被 告 林博文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新 北○○○○○○○○)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114年度上易字第6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判決
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沁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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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