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韋達(原名:宋新景)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韋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110年度聲
字第20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10年4
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
1086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本院刑事裁定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