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91號
TPHM,114,聲保,891,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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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弘岳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弘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弘岳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執行中,茲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蕭弘岳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
第8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於107年4月24日送
監執,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
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942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上
開函所附法務部○○○○○○○○○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及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李奕逸                   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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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