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文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8年度聲字
第25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
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
1060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本院刑事裁定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