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87號
TPHM,114,聲保,887,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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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AM SIU YIN(中文姓名:譚兆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TAM SIU YI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AM SIU YIN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
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7日法矯署
教字第114016106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
所餘刑期中,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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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