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85號
TPHM,114,聲保,885,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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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VAN THUYEN(中文名:阮文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殺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
付字第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THUYE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UYEN VAN THUYEN因殺人等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8月27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
61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為外國人,
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
出境代替保護管束,為檢察官職權行使事項,非本院所得審
究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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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