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77號
TPHM,114,聲保,877,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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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盛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盛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64號判決撤銷改判,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886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
於114年8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
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
1292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
本院刑事判決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芝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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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