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佳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執聲付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佳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佳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8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8
11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