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68號
TPHM,114,聲保,868,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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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造坤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造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造坤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
1月28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1年12月1日以111年度聲字
第408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受刑人於假釋前犯詐欺
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952號判處罪刑,另經本院114
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10
年12月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8月20日重新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20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6
90561號函暨所附同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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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