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52號
TPHM,114,聲保,852,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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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
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豪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
判處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核准假釋,而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92
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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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