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建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建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建祥因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判決及109年度聲字第3
7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
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0
6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
09年度上訴字第166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歆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