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847號
TPHM,114,聲保,847,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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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皇齊(原名陳韋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1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皇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皇齊因詐欺等罪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
19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
字第1140161943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海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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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