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32號
TPHM,114,聲,2332,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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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完晨皓




左自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4335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完晨皓左自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
後,被告完晨皓左自鐳均坦承犯行,且有原判決所援引起
訴書所載證人、證物可佐,並經原審判決分判處有期徒刑1
年、1年,足認被告完晨皓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
財罪,被告左自鐳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
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有事
實足認被告2人均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之1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
行,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裁定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起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完晨皓部分:
  被告完晨皓已認罪,僅就量刑上訴,目前有固定居所,無反
覆實施詐欺之必要與可能,羈押理由不存在,請准予新臺幣
(下同)5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㈡被告左自鐳部分:
  被告左自鐳聲請人另案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待執行,本案已
認罪,僅就量刑上訴,有固定居所,跟著父親做空調,無反
覆實施詐欺之原因,請准予10萬具保停止羈押,也可以接受
限制出境、出海,每星期到派出所固定報到等語。
三、按羈押之必要與否,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
由事實審法院斟酌認定,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
院有自由裁量之權。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定之預防性
羈押,係因考慮該條所列各款犯罪,一般而言,對於他人生
命、身體、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而其
犯罪性質,從實證之經驗而言,犯罪行為人大多有一而再、
再而三反覆為之的傾向,故為避免此種犯罪型態之犯罪行為
人,在同一社會環境條件下,再次興起犯罪之意念而再為同
一之犯罪,因此透過拘束其身體自由之方式,避免其再犯,
是法院依該條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有積極證據
,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
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
,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
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
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行該條犯罪
之虞。
四、經查:
 ㈠本件被告完晨皓左自鐳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被
完晨皓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左自鐳
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及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
財未遂罪嫌提起公訴後,經原審於114年6月30日以114年度
訴第587號判決論處被告完晨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左
自鐳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足認被告2
人犯罪嫌疑重大;參以被告完晨皓尚有買家名冊,除承認打
給本件告訴人外,還嘗試打給名冊中之其餘潛在被害人,而
名冊是被告完晨皓所提供予被告左自鐳,且就被告左自鐳
詐騙之款項也有分得報酬;被告左自鐳前以相同之手法對其
他被害人施詐,而遭法院判刑之後,仍然為本件詐欺犯行,
有事實足認被告2人均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事由。本院就其具體個案情
節予以斟酌決定,依客觀情事觀察,在目的與手段之間衡量
,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
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
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再參
諸被告2人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2人於
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而
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㈡又聲請意旨所指有固定住所,無反覆實施之虞原因,請求准
予具保等節,然被告2人有固定住所,非被告有無上開羈押
原因及必要之審酌因素。本院審酌被告等所涉各項情節,認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尚未
消滅,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之情形,被告等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均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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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